1、企业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自评价。
2、满足申请条件的,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,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。
3、评价合格的企业,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,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。
4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,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后,确定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示范名单。在此基础上向工信部推荐评估合格、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工厂企业名单,并随附相关材料。
5、工信部将在地方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,依据相关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,必要时采用现场抽查等方式,确定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示范名单,公示后向社会发布。